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
(三)勤俭节约,热爱劳动,无铺张浪费行为,自尊自爱,自立自强,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遵守实训、实习管理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态度端正,上一学年未受学校纪律处分;
(五)积极参加早起行动、社会实践,每学年参加早起行动、社会实践素质积分不少于8分;
(六)积极锻造专业技能,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同等条件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曾获二级学院或以上技能竞赛奖项者优先。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及名额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特别困难学生4000元/人/年,比较困难3000元/人/年,一般困难学生2000元/人/年;
(二)根据每年9月份省助学中心下达国家助学金总名额以及二级学院困难学生认定的情况(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人数)分配下达各二级学院的名额。
三、评选办法
(一)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所属二级学院辅导员处领取或学生处网站、公众号下载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二级学院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以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品行表现、学习情况等确定本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3天;
(三)二级学院将本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在全校公示5天,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助学中心批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